无证发短信 = 罚款 10-100 万!SP 许可证申请指南必看
一、做短信业务,为何必须办 SP 许可证?
从事短信息服务(如商业推广短信、验证码短信、通知短信等)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对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即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B25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行业内统称 “SP 许可证”。
这一资质是开展短信业务的核心前提,尤其需要注意:申请 106 码号(短信业务专用码号)时,企业必须已持有 SP 许可证,且许可证剩余有效期需大于 1 年,否则无法办理码号申请。
区分:SP 许可证 vs ICP 许可证
很多企业会混淆两类资质,其实二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业务范围:
SP 许可证:对应的是 “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的 B25 资质,专门针对短信、彩信等非互联网渠道的信息服务,是短信业务的必备资质;
ICP 许可证:对应的是 “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的 B25 资质,适用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收费网站、付费 APP、盈利性小程序等),与短信业务无直接关联。
二、申请条件:
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认缴即可,无需实缴);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 “增值电信业务” 或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需提供 3 名企业员工近 1 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需为正常缴纳状态,不可补缴);
拥有已完成 ICP 备案的域名(域名备案主体需与申请企业一致);
具备开展短信业务必要的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及完整的技术方案;
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重要提示:外资企业可申请试点
目前,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已开放 SP 许可证外资股比限制试点,外资企业也可依法申请该资质。
三、申请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在有效期内);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按要求如实填写,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含企业组织架构、员工花名册、3 名社保员工的身份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需包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
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需追溯至最终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提供股东出资证明、股权结构示意图等);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需明确承诺遵守《电信条例》等相关法规,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垃圾短信管控承诺书》(针对短信业务特性,承诺不发送垃圾短信、规范短信发送流程);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需详细说明业务模式、技术架构、服务流程、用户管理机制等);
其他补充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设施设备采购凭证等,根据审批部门要求提供)。
申请难度提示
SP 许可证整体办理门槛较高,材料审核严格,尤其是外资企业申请时,需额外提供外资股东主体证明、合规性审查文件等,流程更为复杂。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专业代理机构,避免因材料瑕疵或流程失误导致申请驳回。
四、申请流程:线上提交,三步完成审批
在线申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进入 “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栏目,按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受理审查:提交后,审批部门会进行预受理和预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将发放《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规范的,会驳回并告知补正方向,企业需按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
审批下发:审查通过后,审批部门将予以批准,发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 SP 许可证);若审查未通过,会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可根据反馈调整后再次申请。
五、下证后关键操作:合规运营不踩雷
编号悬挂:需将 SP 许可证右上角的许可证编号,悬挂在短信服务相关产品(如 APP、官网、服务页面)的首页显著位置,并设置超链接,直接跳转至许可证查询页面(工信部官网或对应政务平台),方便用户核验;
年度年检:SP 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 1-3 月需通过工信部政务平台上报上一年度经营数据及合规情况,完成年检;4 月份为补检期,未按时完成年检的企业将被列入电信业务不良名单,影响业务开展;
信息变更:若许可证上的核心信息(如公司名称、法人、注册地址、域名等)发生工商变更,需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确保资质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一致;
续期注销:SP 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需续期的企业应在到期前 90 日内提交续期申请(部分地区执行严格,逾期将无法续期);若不再开展短信业务,需及时申请资质注销,避免违规风险。
六、这些行为千万别碰!
1. 无证经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未取得 SP 许可证擅自开展短信业务的,将被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的罚款;若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将处 10 万元 - 10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2. 违规发送短信处罚(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明确拒绝的,需立即停止发送。违反该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 - 3 万元罚款。
补充说明:商业性短信定义
商业性短信是指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商业投资机会为目的,向用户发送的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推广、活动宣传、服务邀约等类型,均需遵守 “用户同意”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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