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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要求、材料及办理流程

天佑咨询2025-10-3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经营活动的法定资质,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规申请办理。以下结合政策依据,详细梳理该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必备材料及办理流程,为企业申请提供清晰指引。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心要求结合法规规定与实际审批标准,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基础条件:主体资质要求:申请单位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全民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经营活动的法定资质,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规申请办理。以下结合政策依据,详细梳理该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必备材料及办理流程,为企业申请提供清晰指引。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心要求

结合法规规定与实际审批标准,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主体资质要求:申请单位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社会团体),且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证明)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股权结构要求:企业股权需按规定追溯,三级股东以后的股权需由三级股东出具《无外资承诺书》,确保股权链条中无外资成分(若为境内上市企业或新三板上市企业,凭对应批文可免于追溯;国有性质单位凭法人资质证明可免于追溯)。

人员要求:需配备至少 3 名具备影视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需提供对应的学历证书(学历专业需与影视制作、编导、摄像、剪辑等相关,证书需为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历证明,需清晰显示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及学历层次)。

章程要求:需提交规范的申报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需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明确经营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内容,且股东信息、出资比例等需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定依据

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严格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具体依据如下:

依据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发布与修订情况:

1997 年 8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公布,199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2013 年 12 月 7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3 月 1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版本)。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注:该条款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需经省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即申请需向省级广电局提交,且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关节目制作活动。)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需按以下要求准备材料,确保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格式规范,避免因材料问题延误审核: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表》:

需从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官网下载官方模板,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股东信息、人员信息、申请理由等);

表格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人需签字确认,确保填写信息与其他材料(如营业执照、章程)一致,无错别字或漏填项。

申报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

若为公司制企业,需提供股东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章程需包含股东名称、出资比例、经营范围、议事规则等核心条款);若为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协议复印件(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三级股东以后的股权,需由三级股东出具《无外资承诺书》(需股东签字或盖章,明确承诺股权无外资成分);

若申请单位为中国境内上市企业(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或新三板上市企业,需额外提交中国证监会的上市批文复印件(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挂牌批文复印件),凭此可免于追溯后续股东;

若申请单位为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或社会团体,仅需提交单位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可免于追溯股东。

追溯公司章程:

需按股权层级,提供从申请单位至一级股东、二级股东、三级股东的完整公司章程复印件(每层股东的章程均需加盖对应股东单位公章);

若某一层股东为自然人,无需提供公司章程,但需提交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见材料 4)。

股东身份证件: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正反面需在同一份文件中,清晰显示身份证号码、照片及有效期);

若股东为企业法人,无需提供身份证件,需在 “追溯公司章程” 中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已涵盖在材料 2、3 中,无需重复提交)。

《无外资承诺书》:

由三级股东出具,需明确承诺 “本单位 / 本人所持股权无外资成分(包括外资企业、外籍自然人、港澳台地区资本等),若存在虚假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书中需注明股东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持股比例、与申请单位的股权关系,需股东签字(自然人)或加盖公章(企业法人)。

3 名影视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需提供 3 名工作人员的影视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学历专业需与影视行业相关(如广播电视编导、影视制作、摄影摄像技术、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文学等),证书需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可通过学信网查询验证,若为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

需同时提供该 3 名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其为申请单位在职人员。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时间

(一)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阶段:

申请单位通过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指定的线上平台(如 “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系统”)或线下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线上需按要求上传 PDF 格式扫描件,线下需提供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

建议提交前自行核对材料完整性,避免因缺失文件被退回。

受理阶段: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规范(如章程条款不完整、学历证书不符合要求等),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审查阶段:

受理通过后,广电行政部门进入正式审查环节,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质、股权结构、人员资质、章程合规性等进行全面核查;

部分情况下可能会进行电话问询或现场核查(如核查人员在职情况、办公场地等),申请单位需安排专人配合。

决定阶段:

审查通过后,广电行政部门将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若审查未通过(如存在外资成分、人员资质不达标等),将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制证阶段:

准予许可后,广电行政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证书包含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许可经营范围等信息。

发证阶段:

申请单位可通过线上平台下载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或凭《受理通知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到线下窗口领取纸质证照。

(二)办理时间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广电行政部门审批效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部门将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含材料补正时间、制证及发证时间)。若材料一次性通过审核,无补正或核查情况,整体办理周期通常可控制在 25-30 个工作日内;若存在材料补正或现场核查,办理时间将相应延长,建议申请单位提前规划申请时间,确保业务开展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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